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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新规范!快进来学习!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通过了《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该《工作规程》总共分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处理决定、行政处罚、送达、执行、移送、结案、立卷归档等15章,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针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全过程,提出了规范形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对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访民的主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配备有立案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等材料。


下图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流程图

这份《工作规程》的出台,对于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规范行政有重要意义,意味着今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将更加完善合法,也为行政相对人针对此类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提供了重要参考。

 征地拆迁案件中,强拆、限期拆除决定、违章建筑认定等等行为都需要遵循该《工作规程》,以下是《工作规程》中列明的土地违法行为,供大家参考。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


一、违法批地类


(一)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二)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三) 违法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四) 违法违规供地


二、违法占地类


(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二)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三)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三、违法转让类


(一)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四、破坏农用地类


(一)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二)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五、其他类


(一)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二)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三)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四)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七)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八)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九)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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