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在人均安置房安置中,“外嫁女”的权利时时见到被剥夺的情形。也有很多“外嫁女”选择了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结果陷入村民自治的陷阱导致维权失败。“外嫁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到底选择什么途径维权呢?法律对“外嫁女”的权益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一一告诉您。
什么是“外嫁女”呢?“外嫁女”是指与非本村人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出本村的妇女。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妇女离婚后,户籍依然在前夫家。“外嫁女”纠纷的争议问题在于“外嫁女”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出嫁前或者离婚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分红及其他利益。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任何一部相关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处的妇女包含“外嫁女”,也就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处的“妇女结婚”结婚就是指的“外嫁女”,“妇女离婚”其中也指的“外嫁女”的情形之一,就是“外嫁女”在承包期内,如果没有在丈夫家取得承包地,其原承包地不能收回,“外嫁女”离婚后,没有取得承包地,其在前夫家的承包地也不能收回。
“外嫁女”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的维权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侵害“外嫁女”的权益,如何处理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就是说,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侵犯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外嫁女”就要启动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首先向乡镇或者街道写一份《责令改正申请书》,如果还是无法解决,就要接着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最后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当然,在此之前,需要首先申请村务公开,把相关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议等申请出来,这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前提条件,不然如何的启动《责令改正申请书》的法律程序呢?
“外嫁女”权益受到侵害,大家切记不要轻易启动民事程序,容易陷入“村民自治”的陷阱。我们“外嫁女”要是遇到权益侵害的情形,不知道如何处理的,可以咨询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权益无小事,“外嫁女”的权益更是如此,只有我们自己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去争取,只要是我们依法的维权,我们的权益就可以挣回,这有很多的成功案例,才能纠正我们国家“重男轻女”的陋习。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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