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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遇到征收,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_征地拆迁律师经营行为遇到征收,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_征地拆迁律师

经营行为遇到征收,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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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的房屋自己办理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商店、饭店、超市等,也有用于开办工厂。我们的房屋有的时候买的时候就是商铺,有的时候我们买的时候是住宅,由于临近街面或者交通要到或者其他方便的位置,我们不用于居住而是选择开超市、开饭店等,我们也取得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正常纳税。以上情形遇到征收的时候,我们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到底是什么标准?怎样确定呢?本文来详细的说明,看后您一定会明白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哪怕是宅基地房屋征收,甚至是我们的养猪场等设施农业,只要是我们有营业执照,也同时存在实际经营的行为,遇到征收的时候都必须要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是一个法定的必须有的补偿项目,缺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定是违法的,当然,不给公平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同样是违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补偿项目之一,这是我们的法定补偿项目。只要是我们存在合法的经营行为,就一定要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是我们的法定补偿权利。在第23条规定了给我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列举了两个主要的因素:一是被征收前的效益,说的明白些,就是被征收之前我们的经营行为的效益情况,我们经营额高,利润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要多,反之就要少;二是停产停业的期限,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限越长,损失越大,停产停业损失就要越多,反之补偿越少。还有其他的没有列明的因素,这是由于现实的复杂性,也是为了方式挂一漏万而采取的兜底性规定。最后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授权给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制定,这个需要参考地方性规章的规定,但是一定也要满足公平市场价格标准,这是法定的补偿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第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事项可以有征收当事人,即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我们可以商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事项,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我们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数额。

当然,各个省级政府都有自己的规定,我们以浙江省为例,其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一般情形。特殊情形下,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最后呢,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如果您也遇到经营行为征收,不知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何确定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我们来免费帮您查询和解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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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07-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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