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在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会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而一旦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主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对该建筑的权益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但是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的。
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一定要足够的重视。有以下几点需要您去做。
(一)查看制作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的主体机关有两类。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除了上述两类主体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两类主体可以做出该通知或决定。他们分别是的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
所以当我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首先要确定主体是否合法,如果主体就不合法,那《限期拆除通知书》也是不合法的。
(二)《决定书》的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强制拆除决定的前置程序,其作出前要经现场勘验,确定房屋的情况,询问房屋所有权人有关房屋事实情况,调查书也需经调查机关工作人员、房屋所有权人签名。
其次,是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首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该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及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其次,《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拆除时间,如果在该决定书中只给予当事人一天或两天的时间自行拆除,就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合理原则,那么该决定书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合理的。
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以后,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或是土地目前现状的照片、录像,以及一些票据、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还有一些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这些都要收集好,以免征收方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或是强制清除地表等。一旦他们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我们还需要收集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证据,包括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时的录音等等,这些都可作为我们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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