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强拆房屋的情形,也可能遇到强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的情形,还可能遇到强拆青苗的情形。在实践中,强拆一般属于事实行为。我们遇到强拆之后,我们的应对策略是什么呢?我们一般会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在这儿,我们来说一说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们要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就是从我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从我们的房屋或者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等发生强拆之日开始计算,我们一定要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行政起诉状,否则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将要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我们的行政起诉。这属于一般的原则。在征地拆迁中,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错过,一旦错过,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就无法胜诉。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了一种情况,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强拆我们的房屋、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时,没有告诉我们起诉期限,这种告诉一定是书面的告诉,也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在法律文书的最后一段写明,我们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在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字样。如果有这样的告诉字样和文书,那我们的起诉期限就是从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起诉,否则超过起诉期限。如果没有这些文字呢,起诉期限从我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事实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是呢,一年的起诉期限属于例外情形,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一般原则,大家一定要重视起诉期限的问题。
这就是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的说明,起诉期限的问题必须因为我们的注意,因为一旦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就会直接驳回我们的起诉。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的行政行为,有时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在收到这些法律文书之后,我们一定要看最后一段话,那是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有时我们也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拆除通知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最后一段话,有的告知起诉期限,有的不告知起诉期限,我们收到这些法律文书之后,也一定要注意起诉期限,否则无法起诉撤销。有时遇到拆除房屋、附着物、青苗等事实行为,我们一定要在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确认违法,来追责,来要求赔偿。大家要是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其他的法律文书,不明白起诉期限的,可以联系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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