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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信息公开结果不满意,该如何处理?_征地拆迁律师对政府信息公开结果不满意,该如何处理?_征地拆迁律师

对政府信息公开结果不满意,该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在拆迁律师办案过程中,也需要对案件情况进行问诊式把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法性调查”。由于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殊属性,老百姓往往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若想知道征地过程是否合法,信息公开一道关键的敲门砖。一旦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错了,等于拿着“砖”也摸不着维权的门,这怎么办?今天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省高院案例教你“见招拆招”各种奇葩答复理由,拿到满意答复。

一、申请了信息公开,收到的答复内容却“文不对题” 

        

        潘先生为透彻了解征收补偿的各项事宜,他向厦门国土房产局(简称房产局)申请公开厦门市某路房屋和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房产局受理了申请并作出告知书,答复称:潘先生可从自己持有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收到这种“答非所问”的告知,潘先生无奈之下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告知书。潘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明察严断:行政机关应甄别申请信息,准确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潘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厦门某路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房产局却答复其可以从其持有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系两个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房产局的答复并未准确回应潘先生的申请,依法应予撤销。在案件审理期间,房产局已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答复,但仍应依法确认其作出的答复违法。在此京辽律师要提醒您:行政机关接到拆迁户的申请后,必须首先对拆迁户申请的真实意图予以甄别,然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在真实意图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直接作出处理,则无论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在执法程序上很可能存在着严重的瑕疵。


三、房产局声称答复材料“不存在”怎么办?

        判后,房产局不服提起上诉。声称潘先生要求公开的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不存在,相关补偿情况仅存在于涉案协议之中,潘先生只能从协议中获取,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产局应告知潘先生不存在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说明理由,对其向潘先生所持的两份协议书与“安置补偿方案”间的关联性进行必要的解释。但房产局作出的答复中并未向潘先生说明相关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提示

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不愿意主动公开已有的信息,或者因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征拆活动,根本未制定或取得相关文件,我们也可以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获取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对象为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向牵头机关申请公开。当事人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提交的内容需要写明“要求政府作出答复的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书面答复并邮寄的形式。《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所以,一般当事人等待信息答复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政府告知当事人需要延期答复的,等待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拒绝答复、逾期不答复或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当事人可以就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福建省高级人院发布的典型行政案例之一,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践中,若申请信息公开被“随随便便”答复了,拆迁户千万不要听之任之,拿不准的可以咨询律师。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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