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特别是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的情形下,有的时候会遇到承包地被收回的情形,经常听到因为“整户消亡”导致承包地被收回的情形。那么,什么是“整户消亡”呢?
首先,说一下“户”,这个“户”呢,是指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户”,也就是第二轮家庭承包方式时我们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户”,也就是签订合同时,承包合同上的成员。我们也可以这样通俗的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到承包地的家庭成员,这些家庭成员组成的“户”。不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中的“户”。这是我们大家一定要明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很多人误把公安“户”理解为承包“户”,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没有道理的。
其次呢,“消亡”是指的户籍都不在所在的农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户内成员都去世,这属于消亡;还有一种,户内成员的户籍都不在本村,有的由于上学或者工作迁往了城市,有的迁往了外地的农村;还有一种情形,部分户内成员死亡,部分成员迁往了外地。这三种情形都属于消亡,所以呢,消亡不是单指的去世死亡,还包括户籍外迁的情形。
“整户消亡”就是指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合同一方的成员组成的整户,户内所有成员的户籍都不在本村的情形,包括户内成员死亡和成员外迁两种情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规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这就是收回承包地的情形,这里的承包地是指的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我们一定要明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一号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消亡的,承包合同终止”。这里的“户”就是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户”,不是指的公安“户”。
“承包方消亡的”是指的户内成员的户籍都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不在本村的,既包含死亡去世的情形,也包含户籍外迁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整户消亡的承包地是不允许继承的,因此,遇到“整户消亡”的情形,村委会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如果我们遇到村委会非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来帮大家解决承包地被非法收回的问题。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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