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父亲原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丘头镇东宽亭社区居民,在社区内有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依法继承并妥善管理利用涉案房屋。2023年11月20日,原告房屋被不明人员强拆除损毁,原告室内物品全部损毁,房屋不复存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丘头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搬迁改造涉及相关政府信息,但石家庄高新区丘头镇人民政府除一本宣传册外未按照原告请求提供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酬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据此,土地征收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畴。集体土地分户补偿情况涉及补偿款分配的公开透明,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公开。但如果申请公开的分户补偿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区分处理,仅就其中的设计个人隐私等部分征求第三方意见。故被上诉人丘头镇政府认为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答复。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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