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于2005年1月13日和妻子杨某结婚,于2008年1月在张家老屋组自建房屋,并常年居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区人民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分局认定邓某某不属于张家老屋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条件。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不属于张家老屋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条件,但邓某某认为法院认定错误,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补偿中的资格认定问题。邓某某提出本案要求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认定其为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补偿安置对象,给予一致村民补偿安置待遇。是否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包括界定标准和救济途径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的户口登记情况、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综合因素认定,并同时尽量尊重当地村民自治意志及习惯性做法。
就本案来看,邓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将户口从原籍湖南省祁*县砖*镇永*村迁至望*区××街道,但其迁户后并未获得该组集体资产分配。邓某某主张湖南省长沙市望*区人民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分局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张家老屋组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以及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2023年10月31日(2023)最高法行申9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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