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本村村民,一直在本村生活和居住,户口也在本村,遇到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问题时,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将部分村民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外,导致部分村民无法领取征地补偿款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益和财产权益应该如何予以保障,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2024年10月15日,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针对北京市平谷区集体土地征收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举办案件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律所主任王龙律师、杨梦迪律师、屈雷律师、陈瑶律师参加,律所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也参加了本次研讨。 研讨会上,参与办理本案的陈瑶律师向与会者介绍了委托人张先生、曹先生的诉求,并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及案件进展。委托人张先生、曹先生的诉求:获取应当获得的征地补偿款。面临的困境:一、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二、对于目前村委会不及时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能够启动哪些程序推进案件的进展,达到委托人的诉求。 针对委托人的诉求和案件办理的情况,王龙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和现有的证据资料,和杨梦迪律师一起,带领实习律师重新细致梳理了案情,并根据案情做了详细的案情构建,为参加研讨会的律师分享办案经验,确定维权思路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王龙律师强调,我们在承办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关键,在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回归到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中。平时,我们应当增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积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很快提取出对应的法条,作出初步的案件承办方案和策略,最终形成比较稳定的法律逻辑和思维。 杨梦迪律师、屈雷律师、郭月律师(实习)、刘曼律师(实习)分别就委托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要点询问和观点展示。 杨梦迪律师以委托人的事实情况为基础进行法律关系的梳理,归纳了案件承办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诸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户籍性质发生变化,是否会影响征地补偿款的获取”等,探讨案件事实背后的法理逻辑。同时杨律师指出,即使村委会通过开村民会议的形式作出实施方案,但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没有权利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屈雷律师在杨律师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分享个人承办的案件,对本案件承办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情况进行总结和提示,圈点了其中诸多没有被及时注意的细节,提示参会律师,可以基于这些细节性问题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加以确认,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诉讼。 郭月律师(实习)就案件事实询问后,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认为同村同种情况受到不一样的待遇,可以依法要求镇一级行政机关予以责令改正或者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推动案件予以解决。 陈瑶律师和刘曼律师(实习)就案件在具体承办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询问,对于各位律师发表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记录。 最后,王龙律师就本次案件研讨会作出总结。王律师肯定各种律师观点,结合各位律师发表的观点,为案件后续的承办指出了具体的方向和方案,同时,对于启动各程序的时机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案件研讨会结束后,承办本案的陈瑶律师和刘曼律师(实习)详细总结了案件研讨会的内容,并结合研讨会上各位律师的观点和承办思路,与委托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进一步明确接下来案件的办理思路,为后续更精准地掌控案件进展和节奏做了更加充分的准备。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注重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热点案件的深入研究,注重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学习,通过案件研讨会为委托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承办方案,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专业、负责、高效做到极致,体现中辽律所对委托人利益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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