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耕地上种树,首先要区分占用的是永久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
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处罚依据: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对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的处罚,是先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这条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宽容原则。 政策规定: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目前主要政策规定是严格控制,符合标准,经过审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含此前提出的“进出平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提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1)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2)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2)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3)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4)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5)除国家安排的退耕还林,耕地转为林地的,要落实“进出平衡”。 处罚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原来在承包地上种的树怎么办? 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明确:对国土调查为林地,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也就是说,原来农民在承包的耕地上种的树,被调查为林地的,不用办任何手续,不纳入林业执法,逐步恢复为耕地即可。 现在还允许林粮兼作吗? 要看各地具体规定,比如内蒙一些地方明确:全面叫停林粮兼作。 2024年3月27日,通辽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湿资源保护严格规范林间种植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全面停止“林粮”间作模式,原则上只允许开展“林药”“林草”“林菌”“林菜”“林间育树苗”等复合经营模式,种植品种原则上应选择多年生经济作物。 2025年2月14日,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全面禁止林粮间作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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