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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文章】事关宅基地确权,速看!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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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宅基地是否登记确权不仅影响到相关的权利能否得到别人认可,也关系到可能的征收活动中应当得到的安置补偿,很多征收活动中,征收方往往以被征收人没有登记确权为由不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作为被征收人也不能让自己的权利存在瑕疵,要极力避免相关房屋没有登记,没有确权的情况,今天就需要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宅基地登记确权的相关问题。

一、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处理

对于宅基地超面积建设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人,甚至很多专业律师也不明白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如果当地有关于宅基地超面积登记的问题,就按照地方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地方规定,统一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分阶段进行登记处理,具体如下: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二、村民落户城市之后,宅基地还能确权么?

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城市化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但是在农村仍旧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很多地方以户口迁入城市为由收回其在村里面的宅基地及承包地,引发了大量纠纷。这一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因此只要是依法取得承包地及宅基地,不能因村民迁入城市就强制收回其所应当享受的权益。

以上问题只是宅基地确权及相关问题的一个部分,但是最有可能侵害老百姓权益的两个重点问题,因此引发了大量相关的诉讼,如果大家有相关问题需要解决,可以联系中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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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7-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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