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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文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营使用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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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制的分化不仅在于农村各类配套设施及生活环境的落后,更在于农村闲置资产无法发挥价值的尴尬,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增加老百姓的收入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农村闲置的土地的使用,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少,如何合理利用每一土地是每一代人需要作答的面试题,而新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交易范围,使得农村的闲置土地变现成为一个可能。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及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比如乡镇企业用地。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来源在于现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只转不征)以及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就提出“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但上述用地必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作为详细规划的村庄规划,否则将难以安排使用。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流入土地交易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受同样的用地待遇。就目前而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包含三个前置条件,第一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是用于经营商业用途,第三是已经依法登记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编织出让或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由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以上乃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大致流程,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经确定了33个试点名单,且部分地区已经取得了先进的成果,未来将逐步推广开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及推广对于盘活农村资产,增加老百姓的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在推广摸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用地的纠纷,纠纷的出现一方面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一方面需要需要保护个人权益,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需要法律的规制,如出现这一类问题,可以直接与中辽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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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7-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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