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土地被征收人时常面对自己的房屋被行政机关或者征收方强制拆除、自己的土地被非法强制占用的情形,房屋土地被征收人面对上述情形,如何救济呢?通常就是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来得到应有的救济。那么什么是行政赔偿呢?本文主要讨论房屋征收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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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行政赔偿定义
征收中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实施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土地、房屋的合法财产权益违法侵害并造成损失,由实施违法征收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需要房屋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时效内向行政赔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房屋土地被征收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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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主体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赔偿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主体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同样都是行政机关,根据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这些都有可能是房屋土地征收中的行政赔偿主体。
行政赔偿的另一方主体是房屋、土地的权利人,也就是房屋、土地被征收人,即对房屋土、地享有合法权利的人,是提起行政赔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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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规定,只有行政行为,也就是强制拆除房屋、非法损毁土地的行政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才发生行政赔偿问题。也即房屋土地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强拆、土地被损毁或者占用等情形下,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到法院,获得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生效判决文书才满足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才发生行政赔偿。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实施强拆房屋、损毁或占用土地的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被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也属于被确认无法的情形,这在生活中发生的比较少。
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在提起确认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但在诉讼过中行政赔偿的审理也是需要确认违法为前提。
四、行政赔偿的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可知,行政赔偿的时效是二年,起算时间点是房屋被强拆、土地被损毁或被占用的被法院确认违法的判决文书生效时起。当然,如果在行政赔偿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05
行政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赔偿,其赔偿的原则也应该适用关于征收补偿的原则规定,根据《民法典》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均是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赔偿、补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利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可知,违法征收行政行为造成房屋土地被征收人财产损害,第一选择是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第二选择是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土地被征收人在行政补偿程序中应该获得的奖励、补贴等补偿项目,在行政赔偿中依然可以得到,通俗地说即是在征收中得到的各项奖励、补贴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均可获得。还需要补充一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占土地后未及时支付安置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在行政赔偿中还可以主张利息损失,更加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在房屋土地征收中发生的行政赔偿涉及的问题,您了解了吗?清楚了吗?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关注中辽律师。同时,中辽律师也要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如果您的房屋、土地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切记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对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的行政赔偿,法律、法规已经充分考量利于被征收人的各项赔偿,您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取得本应属于您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行政赔偿案件也是推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的重要途径,通过利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规则,体现出对行政行为的惩戒性,让违法行为不再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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