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只是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职能只是负责本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调解民间纠纷,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能讨论决定的事情只能是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事项:(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村委会无权直接收回宅基地
能不能收回宅基地,村委会是不能单方面决定的,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比如,若村民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在两年以上没有建房,那么经过村民会议,多半以上通过的,在经村委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村委会是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此,实践生活中,如果村民遇到村委会未经报批强制收回宅基地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村委会不能以租代征农民土地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村委会无权批准征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征收土地工作实施的主体应当是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实施征地。
所以别说村委会不能实施征地工作了,就连乡镇政府都没办法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如若在还未看到《征收公告》时,村委会就大张旗鼓的准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那咱们被征收人一定要问清楚村委会是否下发过《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文件,如未下发文件的话,若村委会私自批准征地,当事人可依法举报其违法行为。
(四)村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房屋属于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无权直接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村委会作为群众性的组织,无权强拆房屋,否则是违法的。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