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替村民发声,维护村民的权利,应当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必须担起服务村民的责任,不应在蝇头小利面前放弃村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背弃村民对村委会的信任,今天中辽律师就村委会不替村集体主张诉讼权利的问题进行相关释法说明。
一 现实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活动,包括提起诉讼等相关法律活动,但如村委会不愿意就村内集体资产被侵害的行为提起诉讼,如征收中的违法行为,需要以基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那村民应当如何去维权? 二 法律分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但同时,该规定中第四条如下:“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其实已经对村民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示: 第一,如果如果涉案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未向本村村民发包或出租,村民个人对涉案的土地不具有任何直接权益,即不享有承包权或者租赁使用权,这时如果村集体的土地被他人占用,而村委会又不愿意提起诉讼,那过半数的村民便需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如果涉案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将土地发包给某个村民或租给相关权益人,则村民或者相关租赁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便可以自己的名义去提起诉讼,而不必组织半数以上的村民以村集体的名义去提起诉讼。 三 实操解析 法律要求过半数以上的村民以村委会的名义去提起诉讼,但很多时候村民都外出务工,不能参与村民会议,同时带头的村民个人也往往很难召集到合法比例的村民,这时候需要需要多样的形式表明村民同意提起诉讼,可将相关决议内容由村民签字确认后邮寄到村民代表处,后期可由法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征询未参会村民的意见,同时法院也不应向提起诉讼的村民附加过高的司法成本,使村民维权受阻。因此如果村委会不愿意就可能侵害村集体资产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那村民大可以自发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为不敢提起诉讼而超过相关起诉期限,浪费诉讼维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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