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即所谓的“民告官”案件,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务中往往采取的是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这种救济途径也常被称为“向爹告状”。既然如此,便容易出现了“向爹告状,爹不管”以及“爹护犊子”的情形,那么这种时候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此种情形下的救济途径。
一、救济手段
1、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因为尽管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下,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实质上仍是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复议机关尽管没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复议必须是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还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
2、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两救济手段,只能二选一
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但却不可以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这是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还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
司法最终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虽然是行政争议的重要救济方式,但却不是最终裁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最终决定。据此,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司法最终原则也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当是一种先后关系,而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同时进行这两种法律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箴言
综上,就算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不作为,我们也可以通过起诉原行政机关或者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条条大路通罗马”。如果您遇到复议不予受理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可随时联系中辽律师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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