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被强拆前后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会留下阴影。中辽律所接到很多类似的咨询:“律师,强制拆除给我造成的伤害和压力太大了,我这种情况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吗?”
我们必须确定的一个大前提是,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也就是说只有拆迁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赔偿。我们的征地拆迁案件根本纠纷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财产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将导致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可能:
1、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拆迁人人身损害的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强拆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在强拆过程中如果有承载当事人寄托的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被损坏(例如:祖辈传承物或者遗像等物品)被拆迁人也是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的。
3、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的
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为防止被拆迁人阻止强制拆除行为,会将被拆迁人以某种理由拘留或找一些人暂时将被拆迁人拘禁起来,等拆迁完成之后再允许出来。这样的行为属于明显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前两款规定,是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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