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其他原因,和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时,征收方往往会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快速交出土地。面对收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往往不知如何是好,无奈之下只能同意了征收方的补偿方案。面对这种情形,中辽律师来给大家支招啦。
谁有权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具体表现形式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这也就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的依据。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责令交出土地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践当中,该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可以表现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限期腾房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因对该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认识不统一,故对不服该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进入诉讼后的审查方式均存在一定争议。
如何判断《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若未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该决定书就涉嫌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请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撤销此决定书或者判决此决定书无效,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箴言】
也就是说,当该行政行为实际影响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您遇到此情形,欢迎随时联系中辽律师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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