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长丰镇上千亩农田被挖成大坑,村民前前后后多年举报无果,居然还越挖越多了,60多个10多米的大坑,实在是触目惊心,这些大大小小的坑,小的有3.5亩,大的有80多亩,断崖式的大坑都已经蓄满了水,不仅修复难度难,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当地村民反映,这些地原本是村里的耕地,种的是小麦、玉米、大豆、高粱等农作物,年产量都能高达千斤以上。但是当地从2018年开始挖田取土,据传是用于实力商业基建,挖一立方米的土能卖50块钱,已经形成了一条利益链链条。满目疮痍,土地早已不是土地,变成了利欲熏心者的摇钱树。村民为了保护耕地曾将挖土的车送到镇政府,一直坚持不断连续向政府进行举报和反映繁体,但都是不了了之,坑反而越来越大。
在严格耕地保护的今天,究竟为什么会有发生这样骇人听闻的上千亩挖田取土事件?从村委会到、镇政府再到自然资源监管部门,这一道道防线究竟是怎样被突破的?每年的卫片执法连耕地里农民十平方米的看护房都能被拍到,为什么如此大面积的耕地破坏却选择性视而不见?其中有多少的贪腐、渎职和利益交换,我们不得而知。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写在最后
“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正是由于当地权力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视而不见、无所作为”助长了破环耕地的嚣张气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仅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更是留给子孙万代之基业。当地村民非常痛心的表示“土地是祖祖辈辈的,是跟着老百姓的,现在毁了就永远毁掉了,永远长不出粮食来了”或者正因有这样的耕地“守望者”,凭借着“匹夫之勇”在默默守护这位养育着中华民族的大地母亲。
粮食安全国之大者,此次挖田取土不仅是突破了耕地保护的红线,更是扯下了土地监管缺位的遮羞布,严惩所有涉案人员,不仅是法律层面的罪之应得,更是交给所有民众的一份良心答卷,让我们共同等待这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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