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中辽律师遇到不少案例,为了压低征迁补偿款,拆迁方只补偿房屋价值、室内装修等价值,而对于房屋的空地和院落并不被纳入评估范围。这对拆迁户来说也是一笔损失,那么拆迁户该如何维权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的司法解释,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拆迁户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照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也应当选择同样带院落房屋的市场价作参考。在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院落、空地也应当是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如果院落、空地没有登记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被征收人能不能主张相应的补偿呢?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或是当地征收部门未及时对土地进行登记的原因,有些被征收人的院落及空地不能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体现出来,但被征收人确实长期使用该院落和空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做出了说明,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房屋院落、空地属于我们的合法财产,如果相关部门在评估时并没有将这两项纳入到补偿的范围内,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的规定主张对院落、空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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