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征地拆迁涉及公民立身之本的财产权更要遵守相关流程。实践中不乏拆迁方违规操作的现象,今天中辽律师为大家梳理下集体土地征拆的法定程序和相关重难点。
一、谁是征收拆迁主体?
1.批准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满足何种情况才能实施征收拆迁?
1.《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a.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b.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c.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d.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e.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审查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范围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被征地村集体及成员、村务参加。
5.组织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告不少于30日。
7.政策宣传、协商谈判。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9.组织审核、支付补偿款。
10.注销产权证书,交回土地、房屋。
律师箴言
了解以上内容,相信您对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常识有所掌握。征地拆迁中,千万不要寄希望于拆迁方的自觉,而是要自己多了解信息掌握主动。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