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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怎么判?_征地拆迁律师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怎么判?_征地拆迁律师

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怎么判?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征收拆迁案件中,常常有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行政机关的答复是该信息不存在,这时当事人就说了,要是每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都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就形同虚设了吗?不要着急,即便是答复不存在,也是可诉的行为,在应诉中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才是重点,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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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显然是为了弥补原告方举证能力的不足,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加入其中,作为原告举证的辅助。也就是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的主要责任,应综合考虑行政机关检索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如果行政机关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当事人仍坚持信息存在,则当事人需要提供所申请信息存在的时间、名称、文号、制作机关等相关信息,承担证明信息存在的补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受限于对政府信息存档方式、搜索途径、存储数据库历史、延续等情况的了解有限,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调证任务。信息不存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法定的不予公开情形。对信息不存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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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分析

考虑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结合诉讼中双方诉讼能力平衡,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信息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由被告承担证明信息不存在的主要责任,其标准只需证明已尽合理的检索义务,仍无法检索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即可。合理的检索义务需要综合考量,从检索该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两方面入手:合理性包括检索方式、方法、途径是否适当;完整性包括检索的数据库是否完备、权威。结合原告提供其申请信息存在的时间、名称、文号、制作机关、具体内容等线索,被告需要提供针对性的检索过程及结果的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二、原告承担证明信息存在的补充责任,其标准只需初步证明所申请信息存在即可。如果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原告仍坚持信息存在,则原告需要提供所申请信息存在的时间、名称、文号、制作机关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获取该信息存在的途径,例如在一些政府信息公开案例中,原告通过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的信息公开材料中获取到本案中该信息存在的线索,其对信息的存在能够提供出合理的线索或者初步证明该信息实际存在即可。综上,法院在判断政府信息不存在是事实还是行政机关的借口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举证责任和证据支撑,就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或线索的获取途径的可信度,被告是否对该证据或线索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合理检索(检索的方式、方法、途径、数据库是否适当)等进行判断。如果仅仅针对原告提供的个别线索简单搜索就答复信息不存在,不应认定为已尽到检索义务。另外,对于行政机关确实负有主动公开某类政府信息的职责,但行政机关在已尽检索义务的情况下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否有公开职责是一回事,是否确实拥有信息是另一回事,即使行政机关确实负有主动公开某类政府信息的职责,但如果其确实尚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决其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若是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政府信息确实存在,而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合理解释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责令行政机关重新答复或者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公开政府信息。




律师箴言

综上,并非行政机关答复不存在就手无寸铁,不知所措,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尽到检索义务,也是需要综合判断的。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遇到答复不存在,可随时联系中辽律师助您维权。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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