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法律上,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这三个主体的权限和地位有较大差异。可现实遇到征收拆迁事宜,我们很难理清楚谁负责什么事务,哪些行为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有时候一刀切都以村委会为被告,可能连案子都立不上。本文为大家浅析一下这三位主体的区别。
一、各主体的法律概念及职能范围
村民委员会: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职责为: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7.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住宅建设;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9.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组成部分,是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的。
村民小组接受村委会的领导,可以行使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所有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上存在但目前没有明确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给出了明确的概念,村集体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已有的民事角度看,村集体组织是指拥有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特别法人。
如果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其可以行使其职权。但是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应诉责任主体分析
1.村委会有被告资格。只是要分情况:经过村民会议决定作出的侵权行为,既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直接起诉;径行由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即村委会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村集体组织有被告资格。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去刻制公章,可以到银行开户,可以进行一些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管理集体资产,又可以经营开发,相当于一个法人,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
3.村民小组在特定范围内有被告资格。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1185号裁判意旨,虽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部门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款协议,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是若行政村下属的各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下,村民小组有侵权行为即能为被告。
律师箴言
综上,以后遇到征收需要维权的,要准确分析真正的被诉主体,如有分不清的,可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