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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与旧法的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第3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已被废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承包管理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指引,对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有着重要意义,那么这两部法律规定内容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带大家大致了解一下!


新旧法对于土地范围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林地和草地还需要发证登记


新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进一步规范,用承包合同的信息化平台管理取代以前的经营权证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但新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与旧法有所不同,旧法并未对此进行区分,仅在第三条中对于农村土地界定为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那么对于草地和林地是否还需要颁证登记呢,应该还是需要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实行统一登记,既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没有将林地和草地包含在内,林地和草地就还是需要确权登记的。



对于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备案的要求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申请备案及变更手续。(新规第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新法确定了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更加符合现代设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章及第五章是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的全新设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及信息化平台建立的基本要求,同时比较新颖的一点在于新法所确定的承包合同网签制度,当然具体细化规定还有待具体设计,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设计是立足于现有技术之上,融技于法的典型。


重点

律师箴言


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各地肯定会细化操作的标准与流程设计,所确定的内容肯定会更加详细,但无论如何细化都不会突破当前《办法》所确定的规定,朋友们一定要及时了解新的法律设计,中辽律师也会在后期文章中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如此才能给朋友们提供更加到位的法律服务。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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