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获取收益,而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开展的土地征收意味着农民朋友们将丧失已有的农地资源,其中包含土地经济价值,基本就业及生活保障方面的需要,同时对国家而言,实施征地需要,亦会可能对粮食安全及社会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单纯对农民朋友们而言,丧失土地耕种的权利就意味着丧失了主要生产资料,因而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进行合理切实的补偿,显得十分重要,而补偿的多少一定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相关,因此了解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对被征地的朋友们要提起重视!
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什么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地方政府部门会发布一系列的征收文件,比如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搬迁通知等文件,其中安置补偿的内容及情形可能稍显复杂,是政府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等内容所制定的文件,一般情况下包含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内容,如果具体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缺少以上要素,则意味着您可以拒绝配合征收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是否有可诉性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如此重要,事关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那么是否可以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在实践中,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向具体的被征收人作出了书面的征收补偿决定,则意味着被征收人应就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对象提起诉讼,但假如市县人民政府未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则可以就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向法院起诉。单独起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法院会向起诉人释明应就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如果起诉人坚持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违法为由进行起诉,则法院会作出不立案的裁定。
三、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而被征收人可在这一阶段尽可能与相同情况的被征收人一起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争取自身利益。此外如果对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服,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法律从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各位被征地的朋友们能取得合理的补偿自然最好,但假如您的征收安置权益受损,一定要及时发声,不能等大多数被征收人都签订补偿协议时,再主张相关文件不合法,这样您就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缺乏主动权。因此在拆迁程序启动之初就一定要了解征收文件,如果有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寻求专业人士介入,尽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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