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的《拆除通知》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临县安业乡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即向原告发出拆除通知,限期拆除,明显违法。同时,被告临县安业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未告知原告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该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临县安业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6日对秦新旗、原告秦斌歧、秦忠琪、秦军旗作出的《拆除通知》。
来源: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24)晋1182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