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一通汇知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并建设厂房,取得合法手续,实际开展经营多年。2020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作出《昌平区兴寿镇2020年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自主腾退补偿补助实施方案》,一通汇知公司的案涉厂房在自主腾退的范围内。2022年8月9日一通汇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李华林签订协议编号:2022F-00《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2022年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自主腾退项目(解除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未履行。2023年2月20日兴寿镇政府作出(京昌兴镇限拆字[202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23年2月24日、2月27日两次拆除一通汇知公司的厂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其一、兴寿镇政府具有拆除的法定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兴寿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其二、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兴寿镇政府在2023年2月20日作出(京昌兴镇限拆字[202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该限拆决定复议和起诉期限内,兴寿镇政府在2023年2月24日至2月27日拆除涉案建筑。兴寿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三、《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亲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产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应当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本案中,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兴寿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
兴寿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构成了违法行政,但鉴于其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月二十七日期间对原告北京一通汇知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村北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前款规定的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强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行初407号《行政判决书》(2023年8月31日)


发表日期:2024-07-23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