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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镇政府不履职法定查处职责,判决继续履职!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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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刘先生是长子县慈林镇应城村村民,在本村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合法承包地及依法开荒获得的耕地,其中承包地是村委会与刘先生及其父亲所签,刘先生也没有和其父亲分户,案涉承包地是原告刘先生家庭共同经营使用。但是自2007年,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庄二号井开始占用原告刘先生上述承包地开采煤矿,并在其地上倾倒矿渣,导致原告刘先生无法继续使用土地。2023年12月29日,刘先生向长子县慈林镇政府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了《查处申请书》,没有回复。2024年3月4日原告刘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长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4月26日长子县人民政府作出(长子政行复[2024]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02
裁判理由


第一、被告具有法定职权。2022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晋政发[2022]22号)《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方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职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长子县人民政府在2022年10月31日作出(长子政发[2022]33号)《关于印发长子县乡镇承接县级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的通知》,将此职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该通知已于同日在长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具体到本案,原告刘树君申请查处其土地被占并要求对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的职权属于被告长子县慈林镇政府。
第二、关于是否收到查处申请?被告长子县慈林镇政府虽称其未收到刘树君申请,但从快递物流查询信息显示,长子县慈林镇政府2023年12月30日签收。被告长子县慈林镇辩解不成立。
第三、长子县慈林镇政府应当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诉讼中对土地占用情况的陈述,仅系基于本案诉讼中的应诉行为,不能以诉讼中的抗辩理由代替其履职行为,长子县慈林镇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积极予以处理,并给予原告刘先生答复。



03

判决结果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长子县慈林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针对原告刘树君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给予原告答复。


04
关联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5
案例案号


来源:2024617日(2024)晋0406行初70号《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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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7-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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