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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河南周口:养殖场被强拆,重审判决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河南周口:养殖场被强拆,重审判决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

【胜诉案例】:河南周口:养殖场被强拆,重审判决确认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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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赵保院所在的商水县西赵桥村是河南省第一个被发现的艾滋病疫区,1995年12月16日原周口地区临床检验中心负责人王淑平写的第一份有关河南农村献血员感染艾滋病的报告,62份初筛的HIV阳性血液来自商水县西赵桥村。2003年6月,河南省政府建立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防止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下派帮扶工作组就是落实该协调会议制度的一次具体行动。西赵桥村成为河南省的“艾滋病防治示范区”后,从2004年3月开始,河南省委组织部陆续向西赵桥派驻了工作队,特别是在第四批、第五批的帮扶下,2007年原告赵保院不做西赵桥村的村主任,与西赵桥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2008年原告赵保院在本村建设了养殖小区。原告赵保院的养殖设施设备就是在此背景下,得到河南省委组织部的支持和帮扶下建设的,原告赵保院建设完成至今没有任何的翻修翻建,还是保持原来的样子。2021年10月30日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2021年11月13日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以保障县重点项目顺利推进为由,将其强制拆除。在强拆之前,原告赵保院委托周口市山川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其附着物进行测绘,其总面积为2778.74平方米。

原告赵保院养殖被强制拆除后用于建设《商水县汤庄乡西赵桥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而且现在西赵桥村党群服务中心已经建成,也作为中国共产党商水县汤庄乡西赵桥村支部委员会和商水县汤庄乡西赵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办公场所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学校建设项目现在正在建设中。

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豫1623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保院的诉讼请求。”原告赵保院不符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6行终2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3行初4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02
裁判理由

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保障原告的复议诉讼的权利,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由于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应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03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3日强拆原告赵保院租赁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关联法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05
案例案号


来源:商水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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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9-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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