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该信息;第二,因办理时间久远、办理单位更替、档案搬移等原因导致档案遗失。无论在哪种情形下,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通常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前提都应是行政机关尽到了查找的勤勉义务。
张先生拥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建房居住至今,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核实征收合法性,2024年1月14日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1月31日收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自然资源局答复称张先生申请的第2项征地安置方案及其公告不存在,张先生对自然资源局就其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张先生申请的第2项信息事项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内容,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作为负责土地征收的部门应知悉该事项,故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充分检索义务。由于在复议过程中,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3月8日向申请人公开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并未影响张先生的权利和义务,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意义,但应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能仅凭行政机关的自述,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否则应认定举证不能并判令其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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