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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浙江衢州:不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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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王志林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大侯村8号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合法房屋面积为360平方米。2020年8月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人民政府以大侯村避让搬迁项目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柯城区九华乡大侯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解危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没有保留协议,原告在2022年10月8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得了自己所签订的《柯城区九华乡大侯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解危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协议第三条补偿安置方式中,原告已经选择了第(二)项迁建安置,由被告代建安置房,向原告提供占地面积105平方米,建筑面积315平方米的代建安置。

协议签订后,原告王志林履行了协议的义务,但是被告九华乡人民政府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占地面积为105平方米、建筑面积315平方米的代建安置,反而建设了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的代建安置,现安置小区已经建设完毕,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未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在2022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前调解进行了2个月,但是没有调解成功。2023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2023年2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开庭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九华乡大侯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解危补偿安置补充协议》,2023年7月7日原告王志林随以双方通过协调已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02
裁判理由

原告王志林向北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03

裁判结果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林撤回起诉。

04
关联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05
案例案号


来源:202367日(2023)浙0825行初1号《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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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8-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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