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下开展村居改造提升工程过程中,村委会认可了当事人第一套宅基地及房屋的合法权利,并签订有《安置补偿协议》。但当事人1995年从村委会购买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的第二套房屋却被村委会和镇政府认定为违建,并要求拆除。
本案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和关于房屋违建事实错误的情形。
依据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9.2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影像中应当体现送达文书内容、明确的送达日期、当事人住所等现场情况。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明显属于留置送达情形,但并无任何见证人签字。
房屋建设于1999年,但是却被村委会和镇政府依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违建,明显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本案在中辽律师介入下,已经启动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相关程序,中辽律师将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备注:本文根据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具体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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