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如何才能减少征收的成本,征收方无非采取两种手段,第一,以拆违建为由代替拆迁不予补偿,第二,以拆危房为由代替拆迁,减少补偿,那么两种实为拆迁,名为违建或危房的征收手段都是不合法的,实际上都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最高法曾经明文,无证房不是违建,不能以无证房没有证为由减少补偿,甚至不予补偿。但是,部分征收工作中仍旧存有征收乱象,以拆违代替拆迁的征收错误仍旧层出不穷,我们被征收人一定需要警惕和注意!
魏先生是河南人士,1994年便取得了村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面家庭人口增多,房屋面积太小,魏先生遂又进行了部分改建。2018年当地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魏先生房屋被划入到征收的范围之内,次年魏先生便收到了当地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魏先生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扩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在3日内完全拆除,随后当地街道办事处便组织人员将魏先生的房屋全部进行了破拆,并没有单独拆除魏先生扩建部分,随后魏先生便委托中辽律师提起了司法程序,起初魏先生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系当地街道办拆除的房屋,通过一系列诉讼程序,最终拿到了系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证据,但在诉讼中,当地街道办仍旧坚称,魏先生房屋就是违建,街道办并没有实施强拆,街道办只是在现场配合执法,魏先生告错了!可现实真的是这样么?
魏先生处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之内,助手实施单位为当地管理委员会,后管理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套合,街道办认可了其参与到强拆的过程中,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只是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现场工作,因此可以推定系街道办实施了强拆行为。且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其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其享有陈述或申辩的权利,让相对人履行相关行为,也需要有书面的催告书,并告知相对人该如何提起救济,被告街道办并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在广大农村或城中村地区。未办理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在少数,有些是违建,但有些却是因历史原因或行政管理原因而未办理有相关证件,不能在征收中一概不予补偿,且即便是违法建筑,也需要谨慎对待,不能以属于违法建筑,便一分不补,可以合理划分建成时间段,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难以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后还能正常生活,征收不是小事,必须依法依规,还必须符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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