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李先生是北京顺义赵全营镇某村村民,二人是夫妻关系。1999年和2003年冯女士与蔬菜产销服务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李先生与陈各庄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大棚承包合同》,4份合同共计承包村集体土地30多亩土地,其上原有大棚等农业设施,冯女士、李先生在其上修缮、翻建房屋一直用于养殖。2023年6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冯女士、李先生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6月12日法院立案,案号为:(2023)京0113行初425号。2023年6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政府作出《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一起张贴在涉案建筑的大门上。2023年6月15日、6月18日、6月26日赵全营镇政府拆除了集体土地上的大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对于建筑物分布示意图中的建筑物,由于冯女士、李先生已经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涉案建筑是否合法属于该案审查范围,本院不再赘述。
对于未在建筑物分布示意图和《限期拆除决定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赵全营政府没有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予以强制拆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方面存在以下六个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镇政府在强制拆除程序方面存在以下六个问题:第一、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虽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是前后法律文书之间间隔时间过短;第二、镇政府将《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直接张贴在涉案建筑的大门上,其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强拆前,镇政府未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第四、强拆时,镇政府未制作笔录和物品清单;第五、镇政府仅对2023年6月15日、6月18日强拆过程进行录像,对2023年6月26日的强拆过程没有进行录像;第六、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冯女士、李先生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
综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镇政府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六月十八日、六月二十六日强制拆除原告冯女士、李先生位于赵全营镇某村西南侧集体土地上大部分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
前款规定的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强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行初492号《行政判决书》(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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