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家处度假区,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第三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当地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该批复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张先生的房屋处于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相关补偿事宜没有确定,11月5日,张先生的房屋突然被人拆了,室内物品几乎全部损坏,但是却没有人去承认实施了该次强拆,张先生及时找到了中辽律师,经过律师分析,当地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很有可能便是强拆的实施主体,于是便协助张先生将管委会和街道办诉至法院,法庭上,街道办和管委会矢口否认了强拆行为,甩锅到村委会,坚持是村委会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对于这一荒唐的理由,法院可一点也没有惯着。
案件焦点问题
1、拆除主体的认定;
2、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市县政府是城市棚户区、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当地新区管理委员会是责任主体和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街道办也参与了具体的拆除行为,因而也是实施主体,同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两被告之前在张先生村内实施了强拆行为,且已被确认违法,应当认定是管委会和街道办实施了强拆行为,且该强拆违法。
判决原文
征收不是儿戏,对被征收人而言,这关系到一家老小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攸关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中辽律师的此次出庭,不仅为张先生获取合理的补偿奠定了基石,也给政府部门打了一剂猛药,更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张先生的情况,在征收过程中并不少见,对吃亏的被征收人而言,实际情况稍微复杂,维权也可能处处碰壁,一般也难以独自处理,还浪费诉讼时间。因此,最有效也最为节约成本的就是找律师,花小钱办大事,这账划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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