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都有一个共同的疑惑,那就是相关部门想拆我的房,是不是想什么拆就什么时候拆,中辽律师告诉大家,行政机关无论干什么事都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不是想干嘛就干嘛,至于为什么行政机关在下达拆除决定之后,不出一星期就拆掉老百姓的房,那是因为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会出现想拆就拆的乱象,那么究竟该什么时候才能拆相对人的房屋呢,咱们一起从案件中看看。
案情简介
刘先生家住辽宁省,老家的自然环境较好,当地的菌菇市场销路也很广,刘先生便想开办种植大棚,种一些蘑菇。于是刘先生便从当地村民手里通过转包取得了大概17亩的土地,因为土地紧贴着河道,用水也是相当便利,随后刘先生便在地上建起了大棚,买了菌菇来种植,近些年已经有初步的效益,但是当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随后的暗访中,认为刘先生的菌菇大棚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时还干扰防汛,于是便向刘先生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刘先生自己去拆除大棚,刘先生一想自己已经在这建了这么多年了,怎么也得给自己一个准备时间,于是没有拆除大棚,但是一个月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便直接组织了人员拆掉了刘先生的大棚,损失较为惨重,刘先生觉得拆除行为肯定不当,应当赔偿自己损失,于是便到北京委托了中辽的王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对于要拆除的违法建筑,除了依据实体法作出处理决定之外,还需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行政强制法第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然对于在紧急防汛期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是能采取紧急措施,但是本案不在防汛期间,不属于紧急情况范畴,而当地防汛指挥部在告知刘先生的诉讼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已经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法律严格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定期限未到之前便实施强制行为,否则属于违法行政。当然中辽律师也提醒大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建设审批的要求,不能随意私搭乱建,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予以拆除,但是拆除必须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想拆就拆,否则也会扩大相对人的损失范围,因此如果有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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