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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行政处罚的作出,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_征地拆迁律师较重行政处罚的作出,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_征地拆迁律师

较重行政处罚的作出,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关系相对人的重要财产权益,因此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必须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否则行政处罚的作出便是违法的,而对于较重的行政处罚,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准确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相关处罚事项,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就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







王先生家住甘肃省,2011年的时候与当地的村社签订了《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承包了村内3100余平的土地,并向当地村委会缴纳了20000的土地管理费,随后王先生在相应租赁土地上搭建了彩钢库房,并一直使用至今,但在2017年的时候,当地政府常务会议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的百日攻坚行动通知》,相关部门将王先生搭建的厂房认定为违章建筑,要进行查处拆除,王先生随后申请了相应听证,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听取王先生的意见,依旧对王先生下达了处罚决定,王先生厂房涉及面积广,相关投入也较多,如果被拆除将严重影响到王先生的生活经营,因此王先生便委托了北京中辽的王律师。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先生诉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情况较为复杂以及拟作出重大处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并决定,在王先生的案子中,要对王先生2700多平的彩钢库房进行查处拆除,涉及王先生的重大权益,也关系到村集体的权益,尽管在处罚的作出过程中,相关部门开展了听证,但是并没有履行集体讨论并处理的程序,也没有将相应证据材料报给法制机构备案,处罚作出的相关程序是违法法定程序的,因此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



  胜

  诉

  意

  义


中辽律师告诉大家,对于违章建筑并不一定是要拆除,能够补办程序的,可以补办程序,并不是一拆了之,对于不可消除违法影响的,才应当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同时拆除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违法的建筑,能够区分处理的,就需要区分处理,不能将违法及合法的一并拆除,不顾相对人的生活生存需要。当然也需要告诫大家,建房一定要履行审理手续,不能随意建房,当然如果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及时私聊中辽律师。


发表日期:2023-05-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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