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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江西宜春:强拆有证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江西宜春:强拆有证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

【胜诉案例】:江西宜春:强拆有证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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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钟清华住在万载县康乐街道环城西路原江工宿舍第四栋一楼,房屋面积为91.43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2月28日万载县人民政府作出(万府字【2017】196号)《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案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根据《万载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可知,征收主体是万载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是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单位是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原告所在房屋一栋共有16户,其余15户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2日原告钟清华的有证房屋被强制拆除。2020年1月7日原告钟清华以万载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已经自认房屋是由其组织实施拆除,根据“谁实施,谁被告”的原则,作出(2020)赣09行初1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钟清华的起诉,案件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2020)赣行终30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维持。2020年11月9日原告钟清华以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和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02
裁判理由

第一、被告适格主体。万载县人民政府进行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参与,各个行政机关在参与征收程序中职责分工不同。万载县人民政府在关于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方案中,明确了征收部门为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单位为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本案中,关于适格被告的问题,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9行初15号行政裁定书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行终304号行政裁定书均对被诉主体作了明确阐述。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自认了是其实施的拆除行为,故案件不适用推断实施主体的情形。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是适格被告。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和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是二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原告并未与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机关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明确否认其实施了拆除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了拆除行为。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强拆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在实施棚户改造工作中,对原告钟清华的房屋没有下达征收决定,在对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下达相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强拆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03

裁判结果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钟清华位于江西省万载县康乐街道环城西路(江工宿舍第4栋)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钟清华对被告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04
关联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5
案例案号


来源:2021413日(2020)赣0902行初127号《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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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8-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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