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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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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冯女士、李先生是北京顺义赵全营镇某村村民,二人是夫妻关系。1999年和2003年冯女士与蔬菜产销服务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李先生与陈各庄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大棚承包合同》,4份合同共计承包村集体土地30多亩土地,其上原有大棚等农业设施,冯女士、李先生在其上修缮、翻建房屋一直用于养殖。2023年6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冯女士、李先生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6月12日法院立案,案号为:(2023)京0113行初425号。2023年6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政府作出《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一起张贴在涉案建筑的大门上。


02
裁判理由












关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由于冯女士、李先生已经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涉案建筑是否合法属于该案审查范围,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程序方面。第一、《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本案中,镇政府同一天送达《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未给予冯女士、李先生陈述和申辩权,未给予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的合理时间。第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中,镇政府将《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直接张贴在涉案建筑物的大门上,其送达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冯女士、李先生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

综上,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03
裁判结果













鉴于涉案建筑物已经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04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行初441号《行政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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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6-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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