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词汇口口相传,但如果不能贯彻执行到具体的行政行为中,那么依法行政终究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在对相对人有极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比如强拆、征收等一系列行政行为中,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那么必然会损害行政相对的合法权益,更会导致行政机关的政府公信力下降,但司法正义绝对会在律师的协助下实现,接下来咱们就从中辽律师经办的鲜活案例中,体验公正司法带来的意义。
案情简介
杨先生家住江西省,是某国有公司的下岗职工,1994年某国有公司与杨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公司有使用权的空地给杨先生无限期使用,用以解决杨先生下岗再就业问题。杨先生随后在空地上搭建了房屋,前前后后大约建起800平方米,杨先生一直居住在自己搭建的房屋中,但是2019年当地街道办以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为由,将杨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杨先生十分郁闷,自己已经居住了近30年的房屋怎么就变成违建了,自己都已经下岗了,房屋要是被当违建强拆了,自己以后的生活可怎么办,杨先生对此久久不能释怀,觉得十分不公,随后便到北京找到了中辽的王律师。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先生诉求:确认强拆的违法。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强拆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当地街道办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法律赋予职权能够拆除违章建筑的相关职能部门,其强拆涉案房屋属于无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次其在强拆房屋前未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未对梅先生房屋进行相应合法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在强拆前未有书面的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作出强拆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其直接拆除梅先生房屋的行为,剥夺了杨先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其强拆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本案中,某国有公司让梅先生在其空地上建造房屋,是解决梅先生的下岗再就业问题,杨先生修建的房屋是其一家的居住之地、谋生之处,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但当地街道办以违建为由直接将杨先生修建房屋予以拆除,置历史事实于不顾的同时,也罔顾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具合理性。中辽律师提醒大家,遇到强拆,一定不要慌张,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后期维权开展,同时退一步讲,就算房屋属于违建,那强拆也得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不顾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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