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事项,负有受理审核和确认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及裁判】
原告:杨某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某居民楼发生电动车起火事故。杨某参与施救扑灭火灾,因吸入烟尘导致呼吸系统受损。同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办事处向杨某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励金300元。2019年3月,杨某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申请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并申请经济补助和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中南街派出所核实了杨某的救火事迹。2019年4月,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杨某发放慰问金1万元。因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尚未制定该区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受理该申请事项后既未审核上报,亦未向杨某作出书面答复。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省、市、区三级政府均应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审核确认工作,且应制定审核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本案中,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受理杨某申请后未及时审核上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尚未制定审核确认办法为由认为无法对该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均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判决: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杨某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已按行政判决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审核确认杨某为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
【法官点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见义勇为审核确认法定职责,弘扬了友爱互助和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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