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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案例要旨】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予吊销许可证之情形。

【案情及裁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广东某食品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和2020年3月14日生产的“橘红树”包装饮用水(规格:18L/桶)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均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案件转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化州市监局”)核查处理。化州市监局分别立案调查后,作出化市监处字〔2019〕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为金钱罚,罚没款项共计51770.5元。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化州市监局调取了立案查处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决定对该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进行立案审查。2020年9月15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化州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进行整改。化州市监局答复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广东某食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而化州市监局在对该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橘红树”包装饮用水(规格:18L/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未能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对该公司进行减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该食品公司仍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格情况,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化州市监局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化州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是茂名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食品安全无小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法标准。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表日期:2023-02-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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