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
原告: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百货商城门口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启动应急响应。时隔仅半个月,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坚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