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在未签订书面行政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协议同样成立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在未签订书面行政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协议同样成立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判例】在未签订书面行政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协议同样成立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undefined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被诉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在判断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形式要件固然重要,但实质要件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更为关键。即使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协议也同样成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向阳街2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农园委西苑小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卓,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树县政府)因被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诉其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梨树县政府申请再审称:1.梨树县政府从未与火炬公司签订过任何行政协议,认定所谓事实行政协议法律关系缺乏法律依据;2.地方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仅是地方政府依据宪法的法律授权,制定的对本行政辖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梨树县政府与火炬公司在未签订书面行政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已达成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被诉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在判断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形式要件固然重要,但实质要件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更为关键。即使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协议也同样成立。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梨树县政府将梨树镇永乐小区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梨树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以文件批复的形式确定火炬公司为永乐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火炬公司向梨树县政府缴纳了拆迁保证金,并投资建成永乐小区回迁安置房屋,梨树县政府也已向火炬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兑现了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据此,火炬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梨树县政府接受并履行了部分义务,故梨树县政府与火炬公司就梨树镇永乐小区回迁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达成了合意,一、二审认定双方已经达成行政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判决梨树县政府履行相关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梨树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祝二军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 记员  吴 冉


发表日期:2023-12-11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