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承诺_征地拆迁律师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承诺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承诺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WechatIMG2.jpg

01


裁判要旨




行政允诺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事项对相对人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允诺。

02


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2016年3月24日,山西省襄垣县委、县政府下发襄发〔2016〕11号《中共襄垣县委、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推进中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对种植草本中药材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公司及合作社种植大户,生长期内每年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资金。2017年,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襄垣县古韩镇甘村种植苦参及丹参,苦参的生长期为三年,丹参的生长期为一年。依照襄发〔2016〕11号文件规定,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领取了2017年每亩200元的补助资金。2019年9月18日,襄垣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襄农发〔2019〕56号《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的中药材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由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对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的中药材进行核查补贴。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古韩镇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的中药材基地面积核实验收表”、“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中药材补贴工作核查表”确认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在襄垣县古韩镇甘村种植苦参面积303.13亩,苦参的生长期为三年;于2018年种植丹参面积198.77亩,丹参的生长期为一年。

2020年5月28日,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按每亩200元的标准向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拨付了2018 年的中药材补助资金。后该合作社多次向襄垣县农业农村局请示拨付2019年的种植中药材补贴资金及相关建设扶持资金,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均以不符合条件及财政局没有安排相关预算为由拒绝支付。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执行襄垣县委、县政府襄发〔2016〕11号文件规定,拨付:1.2019年每年每亩200元种植补助资金共计60626元;2.种植示范规模达300亩,扶持资金50万元;3.种植达500亩,建设扶持资金10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晋0406行初25号行政判决:一、襄垣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度种植苦参补贴款共计60626元。二、驳回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晋04行终1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襄发〔2016〕11号《中共襄垣县委、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推进中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印发的襄农发〔2019〕56号《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18年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种植的中药材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中药材补贴工作负有核查发放职责。事实上,襄垣县农业农村局也已经对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8年的补贴进行了审核发放。该局于2019年12月3日组织襄垣县古韩镇及甘村乡、村两级政府对合作社种植中药材面积进行核查验收后出具的面积核实验收表及中药材补贴工作核查表两份证据,可证实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苦参面积303.13亩,苦参生长期为三年,2019年属于生长期第三年的事实,依据相关补贴政策,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应依照生长期内每年给予每亩200元补助资金的补助政策履行承诺,依法支付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的补贴款60626元(303.13亩×200元)。关于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提要求支付扶持资金50万元及建设扶持资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襄发〔2016〕11号规定的产业政策补贴对象分别为:1、对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中药材种植加工基地、仓储物流中心、生产与销售等小型龙头企业,视规模效益给予10-20万元扶持资金。2、对规模达300亩,集药用和食用原料生产、养生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核心示范区,给予10-50万元扶持资金。3、对面积不少于500亩的中药材良种选育和种子基地,给予5-10万元建设扶持资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符合上述产业政策补贴条件,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来源:一审: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6行初25号行政判决;     
    二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行终139号行政判决
图片

END

3.行政争议解决团队.png

4.媒体平台 扫码关注.jpg


发表日期:2024-09-20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