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审批,而土地征收公告是整个土地征收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大环节。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村予以公告,土地征收公告是被征收人了解征收基本情况、自身安置利益等重要信息的书面文件,因而切实了解与土地征收公告相关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一、土地征收公告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公告一方面可以发挥广而告之、公之于众的目的,让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征收情况,有效参与征收活动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土地征收公告也能通过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等形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并可依据公告行为推定被征收人已经知悉征收活动,被征收人便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对抗起诉期限的审查要求,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起诉期限的时间限制,及时维权。
二、征地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但是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仅是对征收土地方案中已获批的事项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告知的行为,实际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批复及后续的相关土地征收行为,参照最高法(2017)行申5408号裁判要旨可知,征收土地公告仅是将征地批复的内容予以公布出来,起到的仅是一种通知的作用。其本身并不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土地征收公告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如果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与土地批复的批准的土地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不相符,抑或本就没有申请土地批复,则公告本身就不再是单纯的程序性行为,实则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此时的土地征收公告便可诉。
三、张贴公告的行为是否可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就征收行为在被征收人范围内公示,其中张贴公告属于公示的方式之一,公示期限不少于30天。但如同征地公告效果一样,张贴公告的行为是程序性行为,其本身并未创设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可能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利,因此对张贴公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是倘若地方人民政府并未张贴相应公告,则不能依法推定被征收人知悉征收行为,不能起算起诉期限。
中辽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土地征收公告是及时了解征地情况、补偿内容等重要信息的首要渠道,对于未进行公告张贴,抑或张贴公示时间不足30天等违法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需要及时留意,并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同时需要注意征地批复的内容与公告内容是否一致,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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