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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评估那些事儿,一文告诉您_征地拆迁律师拆迁中评估那些事儿,一文告诉您_征地拆迁律师

拆迁中评估那些事儿,一文告诉您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一、什么时候会出现评估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即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认和公布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之后,就应当进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这个认定就是评估程序。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项目,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但涉及到宅基地上住房、养殖场、工厂等情况时,大部分会有评估程序,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执行。


二、如何确定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三、评估应当参考哪些因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评估报告可以拒收吗?不同意评估结果怎么办?

可以拒收,但是拒收并不意味着这份评估报告失效,也就是说,征收部门仍然可以参靠评估报告中的金额做出补偿,因此,拒收没有意义。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中辽律师提醒您:在拆迁过程中,评估程序与您最后所能获得的补偿金额息息相关,因此一定要提起足够的重视,您是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如果您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复核及鉴定的相关救济途径,从而保障您的房屋及各项补偿项目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安置。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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