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52号)提出:自然资源部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有的省级出台有明确规定。比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检联字〔2021〕19号)提出:
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一)应当受理而裁定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
(三)裁定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完毕的;
(四)执行活动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检察机关经审查,听取自然资源部门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自然资源部门。
为解决长期存在的强制拆除案件申请法院难、实际执行难问题,一些地方探索提出“裁执分离”。
比如:2018年9月,武汉市政府印发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裁定的决定后,由违法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负责组织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拆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表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可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裁执分离”模式。
2021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
对实行“裁执分离”,有的省份也出台有具体规定。
比如,河南出台的《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检察机关依法对裁执分离的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也是“逼”出来的办法。违法占地行为,同时也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主要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拆除权,但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乡镇有强制拆除权。多年来,有的地方主要借助《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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