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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明确土地执法权收回后,乡、村两级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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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组织作用,从源头遏制和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土地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等相关政策规定,对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厂、建房、建农用设施及宅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对违法用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频发且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乡镇及行政村有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当年新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村“两委”负责管理、保护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需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助拆等工作,对监管不力、滥用职权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年度内本行政村出现1宗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给予村“两委”主要干部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绩效补贴;出现2宗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给予村“两 委”主要干部通报批评,扣发3个月绩效补贴;出现3宗以上违法用地或年度内累计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或一般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扣发村“两委”主要干部12个月绩效补贴,责令辞职或停职,对乡镇包村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二)本行政村出现因监管不力导致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的,违规批准村集体土地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未及时发现或故意隐瞒违法用地的,对村“两委”主要干 部扣发6个月绩效补贴;对违规批准累计占用基本农田1亩以上或一般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扣发村“两委”主 要干部12个月绩效补贴。上述两种情况,均将相关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三)任期内(本届村“两委”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至本届任期满;新一届村“两委”在任期内)负责监管区域内出现3宗以上违法用地或累计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 其他土地15亩以上的,换届选举时,村“两委”干部不得被推选为下届村“两委”候选人。

(四)对在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中,整改不力,工作排名靠后,被上级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村“两委”干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第五条 各乡镇承担管辖区域内土地(包括河渠水管范围内 土地)违法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处置等工作,

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县资规局。各乡镇是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对违法用地(农村宅基地)的预防、制止、整改及查处负总责 。

(一)年度内管辖区新增违法用地宗数达到本乡镇行政村数量的10%(宗数四舍五入取整数),且未制止、未上报的,对负有巡查、制止、处置、上报责任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乡镇主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内管辖区新增违法用地宗数达到本乡镇行政村数量20%(宗数四舍五入取 整数),且未制止、未上报的,对负有巡查、制止、处置、上报责任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对乡镇主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内管辖区新增违法用地宗数达到本乡镇行政村数量30%(宗数四舍五入取整数)或辖区1宗违 法用地面积达到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或一般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5亩以上,且未制止、未上报的,对负有巡查、制止、处置、上报责任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乡镇主管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二)对年度内上级下达管辖区违法用地15宗以上或20亩以上的,对乡镇主管负责人停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 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违法用地超过20宗或30亩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并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以上情况,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责任认定。

(三)对在县本级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中,进展缓慢,整改不力,月度整治进度排名倒数后3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对乡镇主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如果违法用地宗数达到本乡镇行政村数量的10%、超过5宗的,问责情形加重。

(四)辖区内出现1宗违法用地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市级以上部门挂牌督办或整改销号后死灰复燃,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停职处理,对乡镇主管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依法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对在上级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中,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要求问责的,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乡镇主管负责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六)建立“五包一”整改图斑监管责任制,即:对整改销 号图斑,落实分包县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片领导、村“两委”主要干部监管台账,严防设施农业转为非农业用途、拆除图斑恢复建设、料堆重复堆放等问题死灰复燃。出现上述情况,按照违法用地宗数,加倍量化追责。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县资规局通过卫片遥感监测、信访举报、例行巡查等方式核实统计违法用地情况,收集违法用地相关证据材料,每月10日前将认定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并通报相关乡镇。

第七条 凡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违法用地整治标准和要求,部分违法用地图斑整改到位并实现销号的,依据剩余未整改到位违法用地图斑宗数和亩数追究责任;全部整改到位并实现销号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及个人影响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或干涉、妨碍、阻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村“两委”主要干部是指村党支部书记、 村委会主任;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一般指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十条 使用政府专项资金建设公益基础设施类项目出现违法用地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资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共玉田县 委办公室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  加强土地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玉办字〔2019〕63号)同时废止。

中共玉田县委办公室

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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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02-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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